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2011-08-15胡晓琳李欣亮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1期
□文/胡晓琳 李欣亮
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文/胡晓琳 李欣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了避免和减轻贸易风险,银行结合自身的业务操作特点和优势,在实践中创制了一种新型的独立于基础合同的信用担保业务——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已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应用和发展,而且在我国也有了较快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备用信用证法律特征的分析,以求将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银行独立担保和流通票据相区别开来。
备用信用证;法律特征;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单据性;强制性
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兼有清偿、支付、担保、融资等多重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工具最早是由美国人在二战后至六、七十年代期间发明的。备用信用证在美国产生后,因其用途广泛、运用灵活等特点,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应用和发展,其使用领域从国内交易扩大到了国际交易,其业务量更是早已超过了商业信用证,数据显示2010年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是商业信用证的20倍。
备用信用证自从在美国出现之后,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就存在很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备用信用证到底是信用证还是担保。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备用信用证本身的合法性,还会关系到银行监管问题。然而,就备用信用证的本质而言,其是信用证的一种,其除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如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单据性、强制性等。
一、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
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与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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