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2011-08-15柴丽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柴 丽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标志着破产程序启动,和债务人相关的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只能在破产程序中清理。债权人欲满足自己的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及时地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已申报的债权经过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债权人申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确定)确定后,债权人就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相应的权利,参与破产分配。因此,债权申报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首要环节,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前提。
债权人何时可申报债权呢?这就涉及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在破产程序中,为保证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同时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必须对债权申报期间进行限定,即设定债权申报的期限,在此期限规定的期间内允许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若在此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一、债权申报期限制度的立法例
各国破产法都对破产债权的申报规定了申报期限,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有效期间。目前,国内外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法定主义。即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受案法院不得予以变更;如:我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法院酌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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