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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问题再探

2011-08-15周宏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效力

周 宏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江苏苏州 215128)

无权处分问题再探

周 宏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江苏苏州 215128)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的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的共处。

无权处分;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

无权处分作为一项法律事实,包涵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涉及到善意取得等具体的制度安排,直接导致交易的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财产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之间的冲突,关系到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三方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此条规定作反义解释,无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且无权利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在条件确认之前,一般认为合同效力未定。这条规定在学者当中引发众多争议,各种观点莫衷一是,笔者想就此问题作一些补充性论述,以求能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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