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策法规妥善界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口
2011-08-15□文/郝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期
□文/郝 军
依据政策法规妥善界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口
□文/郝 军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人口界定问题是当前农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难点。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土地承包人口;界定;政策依据;处理意见
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人口界定问题是当前农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将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农村工作实际,对这部分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供同行们参考。
一、过去土地承担税费重时,将户口迁到小城镇“空挂户”,现又将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处理意见:此类人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户口一直在本村的合同制工人,以前按规定不尽义务也不能分地,现要求分地人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及《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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