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低资本与揭开公司面纱——兼谈对法复[1994]4号、法释[2001]8号及法释[2011]3号文件的理解
2011-08-15葛伟军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葛伟军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incorporation),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判例,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有权采取的一种措施。它的普遍性含义是:法律通常保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继续坚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就是维护公司的面纱)将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乃至影响法律的正义和公平的时候,法院可以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的面纱,从而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①
与之相应地,该措施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否定法人人格。两者其实是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同一个事物,英美法系侧重于责任承担,而大陆法系侧重于法人制度。②否定法人人格,这个概念在实践中容易引起误解。公司的独立人格其实并没有被否定,只不过在某个特定案件中,对提起诉讼的某个原告债权人而言被否定了(其实质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否定并不涉及公司在此之前及之后所做行为的效力(即公司的所有交易行为仍然是有效的),而且仅仅局限于该特定案件。
虽然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比较多,但是在英美法系中,成文法并没有对此作出一个总结或指导。大量的适用规则,散见于各个时期的案例。可以说,是普通法构建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庞大框架。欺诈出资,通常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本文从我国的现行规定出发,阐述了营业执照对公司主体地位的影响,并在分析出资瑕疵之具体情形的基础上,对最低资本与揭开公司面纱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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