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2011-08-15王金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6期
□文/王金兰
一、引言
目前,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关注。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强调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强制要求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我国在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中,以法律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相继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也从不同角度强调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规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信息流于形式、信息含量少等问题。可见,强制执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效果不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还未被上市公司、外部信息使用者所认识。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含义
(一)内部控制的含义。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有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2008年5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有利于企业在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行业的监管规章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下,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效果,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防止错误和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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