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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2011-08-15胡双双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胡双双

(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3)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胡双双

(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3)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关系到债权人以及离婚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推定规则如何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认定标准单一,缺乏可操作性,推定规则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本文借鉴外国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来扩充对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 推定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此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就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就表明除特殊情况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都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解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以及《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何适用,不同地方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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