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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融合

2011-08-15张宏武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张宏武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我国侵权法理论的通说,把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分类的标准是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请求免责;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致害行为,法律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亦即推定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无须证明被告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存在过错,如果行为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核心问题是过错的证明,理应放在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下讨论,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过错推定原则,在本质上,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例,从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两者的区别在于程序而不在于实体,申言之,无论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都是行为人具有过错,两者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采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在实施致害行为时,具有过错;采过错推定原则,在诉讼中,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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