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司法语境下诉调对接机制之完善
2011-08-15谢丰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机制
谢 丰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江苏苏州215127)
关于诉调对接,学理上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以为,从广义上理解,诉调对接是指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对接,即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大调解功效。从狭义上理解,诉调对接是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由于本文篇幅所限,仅从狭义上的理解来讨论诉调对接问题。
一、诉调对接与和谐司法之关系
(一)诉调对接是和谐司法的题中之义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和谐司法应运而生,通过司法活动让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得到平复、消减,并使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这样一种恢复性司法,即是和谐司法的本意所在。诉调对接机制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把利刃,正是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
(二)诉调对接是实现和谐司法的重要手段
和谐司法的实现依托于人民法院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创新。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及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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