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侵占罪中财产关系变动的本质
2011-08-15王雯汀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王雯汀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北京 100088)
试析侵占罪中财产关系变动的本质
王雯汀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北京 100088)
侵占罪在司法实务中虽较为常见,但其认定却往往存在着分歧,主要体现在与盗窃、诈骗等相关犯罪的区分问题上。其中争论的核心主要集中在侵占行为财产关系变动的本质,具体而言就是对侵占行为实施的前提和“非法所有”行为的界定。由于侵占罪财产关系变动的方式与其他犯罪有很大差别,所以只要对其财产关系变动的本质加以明确,就能更好地界定各个侵财型犯罪。
合法占有;代为保管;非法所有;拒不退还
一、关于侵占罪中财产关系变动本质的争议
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一种,与盗窃、诈骗等罪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其行为方式的特殊性,或者说在财产关系变动的方式上与其他犯罪有很大差别。侵占罪只能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而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却是将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所以说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财产犯罪,行为人取得财产并不需要从他人那里转移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可能成立侵占罪。所以,正确的界定侵占罪中财产关系变动的本质是区分类罪的关键。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侵占行为的本质是“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或“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1],行为人先前对财物持有的合法性得到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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