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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捕行动中武器的合法使用

2011-08-15王圆圆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警械爆炸物人民警察

王圆圆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缉捕行动中武器的合法使用

王圆圆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缉捕是人民警察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在缉捕行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以各种方式与人民警察进行对抗、拒捕。缉捕是一种情况复杂、危险、多变的战斗。加强缉捕行动中依法使用武器的研究与训练,是人民警察打击犯罪,有效保护群众和自身安全的重要措施。

人民警察;缉捕行动;武器使用

缉捕,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对已经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捉拿、捕获的警务活动。在缉捕行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以各种方式与人民警察进行对抗、拒捕。既有体力、武力的直接对抗,也有逃避、藏匿等智力上的较量。在武力处置的过程中,人民警察与缉捕对象之间可能展开激烈的搏斗,在火力压制、肉搏、近战时,负伤、牺牲的可能性时刻存在。另外,由于缉捕对象在数量、犯罪性质、所处环境及所持武器、凶器的不同,决定了缉捕行动的形式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因此,缉捕是一种情况复杂、危险、多变的战斗。在执法实践中,人民警察很可能会遇到嫌疑人持械、持枪、持爆顽抗拘捕、袭警等情形,此时人民警察可依照法律规定使用武器,以保护自身和群众的安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目前在执法实践中,部分警察因为安全意识不强、战术技能差,准备不充分、使用武器的时机把握不准等原因造成自身受到伤害、武器被抢、犯罪嫌疑人逃脱等严重后果和被动局面。因此,研究和运用在缉捕行动中如何依法、果断、有效、准确地使用武器,对于保护警察和群众安全、及时制止犯罪行为,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缉捕行动前的准备

(一)搜集情报与分析判断

对犯罪活动情报的掌握,是展开缉捕行动的首要前提。没有及时、准确、可靠的侦查情报,缉捕行动的组织、实施都难以进行。在执行抓捕行动之前,人民警察应该尽可能全面地搜集以下情报信息: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及个体生理特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及其心理特征;犯罪嫌疑人的知识技能及其行为特征;犯罪嫌疑人携带的武器种类、型号及数量等。

2.我方情况:包括我方警员数量、种类,分析判断所属和配属警力的军政素质、技术特长、行动能力、警队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及各种保障能力等,进一步明确各警队(组)的任务、相应的保障措施等。

3.地形情况:分析预定抓捕地域的地形特点,判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潜逃的方向、路线、藏匿地点,从而明确围控和搜索的区域、各警队(组)的配置位置、行动的方法及保障行动的措施。

4.天候、气象:判明近期抓捕区域内的天气情况及其可能对行动产生的影响,明确有关保障措施。

5.缉捕现场的基本社情:判明行动地域内社会政治、治安、民族、语言、宗教、习俗等情况可能对缉捕行动产生的影响,明确我方需要掌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1]。

通过对上述情报信息的综合对比,按照“以我之强,击敌之弱;扬我之长,克敌之短”的原则,做出正确的判断结论。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和行动能力,可能藏匿的地域及逃窜方向;我方实施抓捕行动的地域、围控的区域范围;我方进行抓捕的措施和技术手段,警械武器装备的数量、种类、保障方式;在抓捕行动中可能出现意外情况的环节、时机、方式、程度及应对措施。

(二)制定缉捕行动方案

人民警察在实施抓捕行动之前,根据上述搜集到的情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制定出多种应急处置的方案。缉捕方案中一般应包括基本案情、警力部署、接近的路线与方法、行动开始的时机与信号、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置措施、使用武器的时机及相互间的配合与协同等。缉捕方案的制订应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并使每个参加缉捕行动的警察熟悉和掌握,做到不打无准备之仗。

(三)组织行动保障

主要包括武器装备、交通工具、通信联络、医疗救护、消防安全及生活保障等。此处主要说明武器装备的准备,参加缉捕行动的警察无论携带的是手枪还是轻型冲锋枪,在执行任务前,应认真检查枪支的状况和性能(或分解、擦拭),检查子弹及备用弹匣,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更换,使武器处于正常状态,要确保在突然、紧急的情况下能够顺利使用,尤其要保证第一枪的打响。

二、缉捕行动中武器的使用

在缉捕行动中并不是对所有的缉捕对象都可以使用武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缉捕行动中,可能使用武器的情形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警械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从以上法律条款规定中可以明确,在缉捕行动中警察可能使用武器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缉捕对象持械袭警抗拒抓捕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缉捕持枪犯罪嫌疑人;缉捕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对这三种不同的缉捕对象实施抓捕中使用武器的法律要求是各不相同的,本文逐一对之论述。

(一)缉捕持械袭警抗拒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武器的法律要求

在缉捕行动中,如果缉捕对象为抗拒抓捕而手持刀具等械具暴力砍杀、刺杀人民警察,警察是否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呢?对此,《警械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6)袭击人民警察的;……”《警械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从上述两个条款中可以看出,警察在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遇到持械抗拒抓捕的情形时,何时使用警械何时使用武器的判断依据是“情形紧急、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紧急情形是指暴力犯罪行为正在造成危害结果,不使用武器加以制止将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情况是否紧急,是否危及警察生命安全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例如缉捕对象持刀砍击人民警察,是缉捕对象一动手实施警察就可以警告使用武器予以制止,还是只有刺向警察的心脏时警察才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呢?因为标准的笼统模糊,以及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实践中警察在面对上述情形时,甚至明显感觉到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时也不敢开枪予以制止,导致警察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期待立法将警械、武器使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细致化,便于警察执法实践操作。

(二)缉捕持枪、持爆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武器的法律要求

1.缉捕持枪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器的时机。人民警察在缉捕持枪犯罪嫌疑人时,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才可使用武器[2]:(1)犯罪嫌疑人已经持枪欲顽抗。(2)已判明犯罪嫌疑人做掏枪动作。(3)犯罪嫌疑人持枪拒捕已经或者将要对缉捕人员造成伤害。(4)犯罪嫌疑人携枪逃跑。

2.缉捕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器的时机:(1)犯罪嫌疑人持爆炸物欲抗拒抓捕。(2)犯罪嫌疑人威胁使用爆炸物。(3)犯罪嫌疑人携带爆炸物逃跑。

(三)程序性要求

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时必须先行警告,包括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两种方式,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人民警察可以直接向持枪犯罪嫌疑人开枪射击,例如,犯罪嫌疑人正在点燃爆炸物,如不立即开枪制止会引发爆炸,炸毁建筑物并致建筑物内人员伤亡,人民警察可以直接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再如,犯罪嫌疑人已开枪拒捕,袭击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可直接开枪射击对方。

三、缉捕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向警方投降

《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的。”

在缉捕行动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放弃使用枪支、爆炸物的企图,向警察投降,此时,警察应当命令犯罪嫌疑人交出枪支,离开爆炸物一定的距离,将双手置于警察可以看得见的地方,此时警察不应向犯罪嫌疑人开枪,但是可以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以防止其再次反抗、逃跑或者出现其他意外。

如果犯罪嫌疑人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已经置于警察的控制之下,或者被警察击伤或者制服,丧失了反抗能力,此时警察不应向犯罪嫌疑人开枪,但是,应当确定犯罪嫌疑人无法使用枪支、爆炸物或者犯罪分子确实被控制,失去了使用枪支、爆炸物的能力或机会时,警察才能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在缉捕行动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时,警察不得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加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因为,在上述复杂场所中,警察一旦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武器对抗,由于种种原因,子弹极易误中群众和不应击中的目标,所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对此,警察不能不从实施射击后的效果上来认真评价开枪射击的必要性以及后果。如果有可能,应尽量设法将犯罪嫌疑人引离这种场所后,再实施抓捕行动[3]。但是,如果警察处在不开枪射击就不能制止犯罪嫌疑人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警察自身的生命安全会遭到更加严重的暴力伤害时,则应该考虑使用武器。

(三)使用武器后的处置措施

根据《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使用武器后的人民警察应采取以下主要处置措施:

1.及时抢救受伤的犯罪嫌疑人和无辜人员。人民警察不论是依法还是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也不论受伤的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无辜人员,都要及时采取措施抢救,这不仅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使用武器人民警察的义务和责任,充分体现了对生命和健康权的保护。

2.保护好现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嫌疑人或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保护好现场,目的是为了查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以及便于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它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3.报告。在抢救受伤人员及保护现场的同时,使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自己所属的机关报告。并且,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写出书面报告。

[1]王浩.警察抓捕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53.

[2]姚健.警察战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18.

[3]王浩.警察抓捕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15.

On Legal Application of Weapons in Making Arrests

WANG Yuan-yuan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02)

Making arrests,as important law enforcement means taken by the police,are carried out under complicated and dangerous environments created by the suspects trying by their every effort to evade being arrested and punished.Appropriate application of forces or weapons thus usually becomes a must in making arrests.

The police;Making arrests;Use of weapons

D631

A

1008-2433(2011)05-0047-03

2011-07-10

王圆圆(1980—),女,河南开封人,河南警察学院指挥战术系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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