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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要素:转型中国群体事件研究的重要维度※

2011-08-15张荆红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群体性利益

张荆红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价值要素:转型中国群体事件研究的重要维度※

张荆红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转型中国群体事件可分为两类: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和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由利益因素主导,后者则由价值因素主导。重视群体事件中价值因素的研究,分析其在群体事件的产生、发展及终结中的作用机制,有助于防范和处置此类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价值因素;转型中国;群体性事件;研究维度

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背景下,经济体制的转型、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结构的失衡、既有规则的不公以及社会不满的累积,导致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至于社会不满的根源,学界主要有两种论点:第一,多数学者将其归因于利益维度,认为经济“收入差距”的不平等是社会不满和冲突的重要来源①参见姚洋:《终结“北京共识”》,“财经网”http://www.caijing.com.cn/2010-02-23/110382861.html,2010-2-23。。第二,某些学者则关注转型社会特有的结构性失衡。如,张静认为,“收入差距”虽可解释不满的一般性来源,但不能具体解释不满的独特性来源,尤其是转型社会特有的结构性不满积累的问题[1]。总体上,上述两种不满都可引发群体事件,然而,事件的目标诉求既可能停留于利益维度,也可能突破利益维度,上升至价值维度。

近年来,以“社会公正”、“讨说法”等价值诉求主导的群体事件呈增多之势。如,马鞍山事件(2010)、石首事件(2009)、瓮安事件(2008)、大竹事件(2006)、瑞安事件(2006)、池州事件(2005)和万州事件(2004)等均是因社会公正诉求而导致大量旁观者介入的群体事件。与利益主导的群体事件相比,此类群体事件中价值因素的重要性凸显。因此,对群体事件中价值因素的研究,也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常以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s)、集体行动(Collection Behaviors)、集体抗争(Popular Protests)、抗争性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等术语指称国内“群体性事件”。当前,国外学界关于集体行动理论研究的主要视角有:第一,经济因素的视角。这类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现代化理论为代表,代表人物为马克思、亨廷顿等,认为工业化和经济变迁所引发的经济不满是导致集体行动的主要原因。第二,心理因素的视角。这类研究以挫折—攻击理论、相对剥夺理论和加值理论为代表,代表人物为勒庞、布鲁默、斯梅尔塞、格尔等,认为当人们因某种原因感觉受到挫折的时候,会变得具有攻击性,倾向采取集体行动。第三,运行机制的视角。这类研究以资源动员理论(Theory of Resource Mobilization)、政治过程理论和抗争性政治理论为代表,代表人物为蒂利、塔罗、麦卡锡和扎尔德等,强调关系网络、政治机会结构和抗议台本等要素在集体行动中的重要性,试图以相同的概念、分析方法和相似的结论来说明集体行动的内在逻辑,构建适用于不同政权类型与发展水平的国家的理论框架。第四,新社会运动视角。这类研究的代表人物为英格雷哈特(Inglehart)和哈贝马斯等,认为二战后西方国家现有制度不能满足社会结构转型,社会意识变化导致社会运动。具体地,二战后人们的需求和意识变化得不到满足,不满的积累促成了大规模社会运动的形成。

上述研究成果强调经济利益、个体心理、关系网络、政治机会、变迁、结构和话语等要素的重要性,为中国群体性事件研究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但是,这些理论尚需来自中国现实的进一步检验和修正。

近年来,国外学界较多关注中国的集体抗争,如裴宜理、欧博文、李连江、赵鼎新和陈峰等人的相关研究。上述研究多关注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只有赵鼎新对天安门事件的研究可纳入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范畴,但天安门事件的参与主体、规模、目标诉求、生态环境均不同于当前的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由于国外学界极少研究当前中国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的现状,因此,其主要贡献在于理论和方法层面的参考价值。

2.国内研究现状

基于利益维度的主流研究认为,围绕稀缺资源争夺的利益博弈可从根本上解释30年来中国的集体行动[2]。也有少量研究开始关注群体事件中价值因素的重要性。如,刘能以怨恨变量解释都市集体行动[3]。应星强调“气”在群体事件中的重要作用[4],认为在抗争政治中,气的总体性形态可称为“任气行侠”[5]。于建嵘认为,泄愤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行为主要是因为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6]。“怨恨”、“气”和“泄愤”等概念谱系均与社会公正等价值范畴相关。此外,陈映芳开始关注集体行动者如何主动挖掘价值资源和政治伦理的正当性[7]。吴长青则强调伦理视角在研究农民抗争中的独到解释力[8]。

综上所述,国内学界关于群体事件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主流观点多侧重利益维度而较少关注价值维度。从价值维度剖析转型中国群体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机制,既是客观全面研究群体事件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既有研究的重要补充。有鉴于此,转型中国群体性事件研究必须重视价值因素这一重要维度。

二、价值要素:群体事件类型划分的重要依据

基于群体事件的取向、目标和形态等不同标准,学界将其做了不同的分类:第一,基于事件目标和形式,于建嵘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五类:维权事件、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6]。其中,维权事件主要是因经济利益受损而形成的抗争,如通钢事件、螺蛳湾事件、铜鼓事件等;泄愤事件的绝大多数参与者是无直接利益者,其参与是为了表达对社会的不满,有特定的行为目标指向,如石首事件、瓮安事件、大竹事件、瑞安事件、马鞍山事件等;社会骚乱在形式上与泄愤事件类似,但骚乱的参与者会攻击无辜目标和群众,如吉首非法集资事件、拉萨“三·一四”骚乱、乌鲁木齐“七·五”骚乱等。第二,基于事件形态并参照西方相关研究,单光鼐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两类:共意性群体事件和冲突性群体事件[9]。其中,前者表现形态为未构成冲突的、较为平和的群体性事件,后者则是表现为冲突性形态的群体性事件。如厦门PX事件、(广东)番禹垃圾焚烧场事件是共意性群体事件,石首事件、通钢事件等则是冲突性群体事件。第三,基于事件性质取向,张静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两类: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和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其中,前者由价值因素(如社会公正)主导,其参与主体不仅包括利益受损者,还包括大量围观者参与;后者则由利益因素主导,其参与主体为利益受损者。马鞍山事件、石首事件、瓮安事件和瑞安事件均为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通钢事件、(昆明)螺蛳湾事件等则是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当然,除了上述三种分类标准之外,还可基于其他标准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类型学研究①关于群体性事件分类的其他观点,还可参见王来华、陈月生:《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含义、特征和类型》,载《理论与现代化》2006年第5期;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载《政法学刊》2006年第5期;王赐江:《“集体暴力抗争”:值得关注的极端维权方式》,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2期等。。

基于事件目标和形态的维权事件、泄愤事件、骚乱等类型划分,侧重点在于具体形象地概括事件的表现特征,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其中,泄愤事件是一种“泄愤性冲突”,借以发泄对社会不公的不满。这一类型划分已意识到泄愤事件中所蕴含的价值因素,即社会公正问题,但尚未明确指出泄愤事件与维权事件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价值”取向。基于事件表现形式的共意性事件和冲突性事件则强调事件的冲突与否,便于对事件过程机制的分析。基于事件取向的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和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的分类,侧重点在于事件目标诉求性质,明确了隐藏于现象之后的根本要素——价值与利益,便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可见,第一种分类,维权事件与泄愤事件的区分,蕴含以利益、价值为隐含分类标准的意味。第三种分类则明确以利益维度和价值维度作为分类标准。

三、动员与建构:群体事件中价值诉求的功能

石首事件①石首事件:2009年6月17日,湖北省石首市永隆大酒店厨师涂远高坠楼非正常死亡。死者家属质疑警方的自杀结论,且不能与酒店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阻止警方“抢尸”,家属设置路障阻断交通,6万余群众聚集围观,警民对峙并多次冲突,有“打砸烧”等暴力行为。21日凌晨,尸体运离酒店,群众散去,事件趋于平息。25日,法医鉴定结果为死者系高坠身亡。10月16日,法院对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者审判。是近年来规模最大的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有6万余人参与围观。此前,曾有过类似的瓮安事件、大竹事件、瑞安事件等非正常死亡引发的大量围观者参与的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马鞍山事件②马鞍山事件:2010年6月11日晚,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某驾车在大润发超市附近蹭到行人胡某,汪某将胡某打伤。数千无直接利益的群众围观聚集,与警方对峙,阻止政府将肇事者汪某带离现场。在此情形下,市委书记当场免去汪某行政职务,并予以行政拘留。领导的及时处置与催泪瓦斯的双重作用使围观者散去。、万州事件、池州事件等则是因交通纠纷导致大量围观者参与的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本部分以上述典型案例说明群体性事件中价值因素的动员与建构功能。

1.价值诉求的动员功能:从潜在参与者到现实参与者

就微观层面而言,利益和价值是促成集体行动的重要动因。在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中,利益因素促使微观个体行动转为集体行动:基于共同利益的不同个体出于理性选择,倾向于采取集体行动维护自身利益,从而形成群体事件。在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则是价值诉求的有效动员促使微观个体行动转化为集体行动。具体而言,在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除少数利益受损者外,大多数参与主体与事件毫无关联,此类人员从潜在参与者变为现实参与者的关键在于价值诉求话语的有效动员作用。换言之,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的围观者并无直接利益诉求,其参与行为主要是因为价值因素的驱使,目标诉求为社会公正。如,石首事件围观者的价值诉求为“讨公道”、“打抱不平”,瓮安事件游行队伍的横幅为“为人民群众申冤呐喊”[10],马鞍山事件围观者的诉求为“讨公道”、要求“打人领导道歉”,万州事件的围观者要求打人“公务员”道歉,池州事件围观者不满富人打人的蛮横行为等。正是此类价值诉求中所蕴含的“仇富”、“仇官”情绪和对社会不公的“愤怒”有效动员了大量与事件无关的民众,将潜在的参与者变为现实的参与者。总之,大规模围观人群聚集是价值诉求动员功能的结果。

2.价值诉求的建构功能:集体行为获得“正当性”

第一,建构集体行为的“正当性”,赋予过激暴力行为合法性理由。维护社会公正的价值诉求不仅可通过动员将潜在参与者变为了现实的集体行动参与者,而且使过激暴力行动获得“正当性”。因为,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口号下,一切抗争行为包括违法暴力行为似乎都是正当的。在此种“合法性”理由之下,如果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现场,则违法暴力行为将进一步加剧和蔓延。第二,解构政权合法性。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的诉求是经济利益目标,只要其利益目标得到满足,事件就会平息。即使参与主体采取某些施压策略(如到政府门前静坐、示威等),一般也不直接攻击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不会以挑战政权合法性为目标。与此不同,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的诉求常由最初的经济利益目标移转为价值目标(如社会公正等)。由于价值诉求已蕴含有对地方政府不主持公正的强烈不满,因此,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常以地方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为攻击目标,损害政权合法性。如,石首事件参与者曾多次打退执行公务的政府工作人员,并“打砸”某派出所一楼办公大厅。马鞍山事件的参与者则是直接与警方对峙,阻止警方执行公务。上述与地方政府对抗的行为,直接挑战地方政府权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解构政权合法性的功效。因此,对于政府而言,价值诉求带来的挑战是严峻的,其危害更为深远。

四、强劲之后的脆弱:群体性事件中价值因素的终结

1.价值要素是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向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移转的关键[11]

群体事件中价值因素的动员与建构功能是强大的,可迅速聚集大规模围观者参与,促使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向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转变。这一转变的决定因素在于,价值诉求取代利益诉求成为事件的主导因素。换言之,群体性事件中利益与价值因素的消长与更替,为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转为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提供了契机。当价值因素在事件中占据主导地位时,这一集体行动的性质悄然改变:从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转变为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如,石首事件的关注重点从赔偿金的多少转向“讨公道”时,马鞍山事件的关注重点从交通纠纷转向要求“打人领导道歉”时,事件就从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转变为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可能转化为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但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不会再回归到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尽管很多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最终回归至物质利益层面解决,但是,事件性质已不能逆转。总之,如果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的个体或群体利益之争,唤起普通民众内心的价值认同,形成价值诉求,动员大量围观者参与,则会促使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形成。

2.价值的脆弱性决定了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的短暂性

一般地,缺乏有效动员和组织的集体行动必定是短暂的。就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而言,其价值因素是脆弱的。这种脆弱性体现为,在市场经济人人逐利的社会背景下,仅以价值要素难以持续有效地动员、挽留聚集者。其一,价值因素难以持久有效地动员和组织集体行动。事实证明,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的价值要素对参与主体的感召力是有限而短暂的①石首事件、马鞍山事件等事件表明:一旦感受到外界压力,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围观者会立即散去。在石首事件中,尽管也有“积极分子”在现场散布煽动性语言,鼓动民众不要离开,起到了一定的动员作用,然而,就整个事件而言,价值要素没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参与者,特别是没有组织性,参与者的行动主要是自发而盲目的。因此,在政府和武警的干预下,围观者逐渐散去,集体行动终结。在马鞍山事件中,领导的现场承诺和催泪瓦斯消解了价值因素的动员作用。。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中的利益要素往往能持久有效地动员、聚集集体行动者。这是因为,具有共同利益的参与主体,会理性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方式。因此,某一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可能持续数月、甚至数年。而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往往只能持续数天。其二,价值不敌利益,参与主体顾及自身利益而退出集体行动。作为集体抗争行动的群体事件,特别是“打砸烧”等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相关法律,必然会受到政府干预。面对政府的干预和强硬措施,参与主体必然会考虑事件后果与对自己的影响。当参与主体会在价值与现实利益之间权衡时,最终结果往往是价值不敌利益,选择利益而放弃价值。换言之,参与主体往往会出于理性选择自保而放弃价值诉求,退出集体行动。参与主体的退出,意味着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的终结。此外,除了价值因素的脆弱性,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的短暂性还与参与主体相关,参与主体特别是积极参与者多是社会边缘人,一般不具备集体行动所需的动员组织能力[12]。事实证明,在混乱和狂热的表象下,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缺乏持久内聚力,一旦面临外界压制,就会很快散去、归于沉寂。

综上所述,由于价值诉求是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区别于利益主导型群体事件的重要特征,是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形成和终结的根本要素,因此,对价值因素的研究是群体性事件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维度。国内现有研究虽已意识到群体性事件中“仇官仇富心理”和对社会不满之后价值因素的存在,但尚未深入研究价值因素的具体作用机制和影响。重视和加强价值诉求研究的原因在于:其一,这是改善政府治理、维护政府形象的需要。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一般规模更大,常伴随“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政府形象,造成深远恶劣影响。加强此类研究,明确价值要素的催化和作用机制,进而提出针对性措施防范和减少此类事件发生,将有助于政府改善治理,维护政府积极正面的形象。其二,这是增强政治合法性、维护政治稳定的需要。由于价值因素的作用,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极易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形成民众质疑执政党和政府的不良舆论氛围,损害政治合法性,进而更深层次地危及政治稳定。加强此类研究,能够从根源上阻断或减少对执政党合法性基础的侵蚀损害,从根本上维护政治稳定,为创造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服务。所以,只有重视对群体性事件中价值要素的研究,分析和解释价值要素的发生发展机制,才能为社会稳定提供有效建议,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1]张静.社会身份的结构性失位问题[J].社会学研究,2010,(6).

[2]刘能.当代中国转型社会中的集体行动:对过去三十年间三次集体行动浪潮的一个回顾[J].学海,2009,(4).

[3]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J].开放时代,2004,(4).

[4]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9,(6).

[5]应星.“气”与中国乡土本色的社会行动——一项基于民间谚语与传统戏曲的社会学探索[J].社会学研究,2010,(5).

[6]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7]陈映芳.行动者的道德资源动员与中国社会兴起的逻辑[J].社会学研究,2010,(4).

[8]吴长青.从“策略”到“伦理”:对“依法抗争”的批评性讨论[J].社会,2010,(2).

[9]单光鼐.2009年群体性事件全解析[N].南方周末,2010-02-03.

[10]刘子富.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

[11]张荆红.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参与主体的行动逻辑[J].社会,2011,(2).

[12]张荆红.社会边缘人: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的积极参与者[J].学习与探索,2011,(2).

张荆红(1973-),女,湖北松滋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政治系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主要从事群体性事件研究。

C 912.67

A

1671-7155(2011)04-0083-04

10.3969/j.issn.1671-7155.2011.04.017

2011-03-19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围观者行为机制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CZZ026)、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研究”(项目编号:10YJC810057)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周吟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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