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时期监狱的宗教教诲
2011-08-15张东平胡建国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张东平 胡建国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2.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江苏扬州225002)
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1]666-667宗教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现象对民国时期的监狱行刑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宗教感化的渊源
罪犯的感化悔罪,最早根源于西方宗教伦理的救赎观。基督教晓谕人类的原罪需要救赎,“对于赎罪者来说,以真诚的悔悟向一名教士忏悔其罪过,从而获得赦免在地狱中的永罚便已足够。”[2]213宗教救赎的本意在于通过赎罪者的虔诚忏悔实现灵魂洗涤,后来救赎的意义被延伸至世俗罪孽的改悔中。“‘教诲’这个词把牢房定义为忏悔的地方,监狱牧师是改良的中心人物,而随着18世纪监狱的世俗化发展,福音运动和它对道德堕落、罪行、宽恕心、祈祷和赎罪的关注,它在监狱新的概念中也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3]5这一重要角色便是监狱的宗教教诲,其强调禁欲、苦修、诚心、正意、悔罪、祛孽的修习次第。“西方自有监禁以来,教会即热心于对罪犯的宗教教诲。在中世纪与现代早期,神父或牧师探访监狱,与犯人进行集体或个别交谈,直至伺送他们去极乐世界,多少已成常规。狱内都设教堂,神职人员以宗教匡整人心,从而辅佐人世,实为红脸白脸的神俗唱和。”[4]210由此,宗教对行刑的意义不仅在整合世俗精神,尤在转化行刑机理,囚犯悔罪实际上是宗教罪孽观念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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