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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罗河水资源之争非洲的国际法难题

2011-08-15洪永红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1年3期
关键词:国家

□洪永红(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

□刘 婷(湘潭大学法学院)

尼罗河流域国家继续加强合作与协商,追求订立一个兼顾各国国家利益的公正合理的多边协议,是解决水争端的最佳途径。如果经过斡旋或调停还是没能解决争端的话,可以尝试法律方法,如仲裁或司法解决。

2010年5月,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卢旺达和肯尼亚等国在乌干达召开重新分配尼罗河水资源会议,签署了新的关于重新分配尼罗河水资源的《尼罗河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签订后遭到了埃及等国的强烈反对,致使尼罗河水资源纷争再起,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一、尼罗河水争议的由来

尼罗河全长约6671公里,是世界最长的河流之一,被埃及人誉为“母亲河”。实际上,尼罗河是一条国际河流,是埃及、苏丹、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乌干达、肯尼亚、坦桑尼亚、布隆迪、卢旺达、刚果(金)等10个国家近3亿人口的生命线。这些国家共同吸吮着她的甘霖。但长期以来,沿河国家在如何合理分配和利用尼罗河水资源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

早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英国就与当时非洲的其他宗主国如法国和意大利等签署了一些关于尼罗河的协议。1929年,独立后的埃及与由英国统治下的苏丹签署《尼罗河水协定》,确认了埃及对该河水使用的优先权,在尼罗河上游或支流上,未经埃及同意,不得兴建水利工程。1959年,埃及和苏丹就尼罗河水资源的利用问题通过谈判签订了新的协定,确认埃及、苏丹每年各享有555亿立方米和185亿立方米的尼罗河水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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