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体系
——基于杨树岭案的新释
2011-08-15闫海,薛莉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4期
闫 海,薛 莉
(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2.兰西县人民法院,黑龙江 兰西 151500)
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体系
——基于杨树岭案的新释
闫 海1,薛 莉2
(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2.兰西县人民法院,黑龙江 兰西 151500)
杨树岭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最重要的指导性案例。通过依据2009年修正《保险法》对该案的重新诠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使用合同本身的解释条款,但是解释条款是否有效应依据具体情况。一旦解释条款无效,应当通过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及商业习惯确定通常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才能适用不利解释。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条款;通常解释;不利解释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保险合同是保险相关人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因为保险合同具有技术性、附和性,保险合同基本由格式条款组成,格式条款的解释就成为平衡保险诸方利益的关键。为确保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从1985年开始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即选择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2007年,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以下简称杨树岭案)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最重要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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