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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及确认程序——以法院的诉讼行为无效为中心

2011-08-15王德新

关键词:程序

王德新

(山东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及确认程序
——以法院的诉讼行为无效为中心

王德新

(山东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问题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研究的传统重点之一。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大致可划分为四种类型:法定无效与实质无效,私益性无效与公益性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可通过两种程序机制予以确认,一是依当事人申请确认无效,二是法院依职权确认无效。研究法院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类型和确认机制,有助于实践中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化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法院;民事诉讼行为;无效;确认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理学上,通常把“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动”,称为法律行为。[1](P67)在诉讼法领域,“诉讼法律行为”一词经常简称为“诉讼行为”。一般来说,凡“能够在诉讼法上引起一定效果的行为就是诉讼行为”。[2](P135)那么,能够发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主体的行为呢?大陆法系学者通常认为,“诉讼是一种程序,是面向裁判这一目标而形成的,相互关联、交涉的行为锁链。……诉讼主体系当事人与法院,故诉讼行为也可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法院的诉讼行为。”[3](P309)因此,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诉讼行为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亦可将后者称为“审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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