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撂荒及影响土地规模经营行为实施强制缔约的思考
2011-08-15方太文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耕地
方太文
(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四川 宜宾 644000)
□法律
对撂荒及影响土地规模经营行为实施强制缔约的思考
方太文
(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四川 宜宾 644000)
对于撂荒承包耕地以及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的情形可以通过强制缔约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实现土地的利用效率。强制缔约的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组织成员以及集体组织外的成员,其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限制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其内容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所需的基本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撂荒;规模经营;强制缔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承包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或是荒地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据此,承包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排他性既指发包人不能在已被承包的土地上再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排除他人干涉[1]。《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包期内,无法定原因,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以及不得调整承包地。对于承包地的流转由承包人决定,可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和入股等。
但是,如果承包人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使用承包地而任其荒芜,损害的不仅仅是承包人自己的利益,而是整个社会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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