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2011-08-15贵州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财会通讯 2011年4期
贵州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杜 剑
浅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贵州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杜 剑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持有期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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