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1-08-15刘正妙
财经理论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国家
彭 昕,刘正妙
(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公务员的腐败与道德沦丧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针对该问题,西方国家尝试从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方面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们拟就西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方面的经验、做法做一简单考察,以冀能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提供些许借鉴。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内涵剖析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概念解析
道德是指“关于有利或有害社会与他人以及自己的行为之应该如何的规范,简言之,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恩格斯说过:“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因此,职业道德源于社会普通的道德,因为每个阶级和每个行业的人群都是整个社会的组成部分。但它又有其特殊性,即是每个阶级和行业这样的特殊群体的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不足的补充。所以,职业道德原是指同人类社会职业活动密切相关,具备相应职业特点,依照特定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用于处理与职业相关行为之应该如何的准则和规范。简而言之就是指某一特定行业的行为主体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进一步推演,所谓公务员职业道德,就是指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照特定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用于处理与公务员职业相关行为的心理意识、原则和规范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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