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国际海洋环境法分析
2011-08-15刘琳琳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刘琳琳
(大连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4)
关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国际海洋环境法分析
刘琳琳
(大连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4)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是人类历史的重大灾难,日本政府在没有事先通告的情况下,向海中排放核废水的行为构成了海洋环境污染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应承担相应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日本福岛核泄漏;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国际海洋环境法
一、引言
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岛临近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地震引发了巨大海啸,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2号核电机组在地震和海啸的冲击下发生泄漏,其他核电机组自动停堆,周围20公里内的居民被紧急疏散。奥地利中央气象地球动力研究所和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均认为,福岛核放射量已超过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福岛核泄漏事故已经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核泄漏事故。
核辐射没有国界,伴随着季风和洋流的影响,福岛核辐射开始向世界各个地区扩散,更为严重的是,从4月4日到10日,日本政府在没有事先通知周边国家的情况下,将核废弃物处理设施内的1.15万吨低放射性污水排入海中。日本政府不考虑邻国安全的独断专行做法,扩大了其他国家遭受核辐射的危险,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强烈不满。
福岛核电站向海中排放的核废液扩大了海洋核污染程度。尽管海洋容量较大,可以很大程度稀释放射物,但是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会滞留在海底和海岸,不仅污染悬浮在海水表层的物质,随着悬浮物质沉淀至海底,还会污染整个海床,进而导致海洋食物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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