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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的规制:问题与探析

2011-08-15杨飞

重庆行政 2011年6期

□杨飞

诉讼欺诈的规制:问题与探析

□杨飞

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人们逐利欲望日益膨胀,承载化解矛盾纠纷功能的诉讼本身也成为被利用的目标之一。民事诉讼中早就存在诉讼欺诈现象,其比例高居不下且有增加之势。诉讼欺诈是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或陈述虚构事实,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或非法侵占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益目的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人往往不择手段地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在合法形式掩盖下,滥用诉权或诉讼中的权利恶意提起诉讼,以期通过法院的审判实现不正当利益或非法目的。这种貌似合法的现象,有学者称为“现代版的蛇吞象”。诉讼欺诈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审判活动,损毁了司法的公正性,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关注并思考如何通过制度完善以阻却诉讼欺诈,引导全社会诚信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制诉讼欺诈的前提:认知与识别

诉讼欺诈行为常见于讨薪、民间借贷、欠款、离婚财产分割、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等财产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可分为对起诉权的滥用和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两类主要的诉讼欺诈情形。

(一)起诉权的滥用

1.恶意虚构诉权要素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素: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行为人往往利用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立案受理主要是形式审查的局限,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的手段恶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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