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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亮点中的隐忧

2011-08-15范振国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5期

范振国

(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117)

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亮点中的隐忧

范振国

(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117)

界定了何为公共利益、取消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补偿决定条款、确立了司法强制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三大亮点,在这三个亮点背后存在公共利益内涵缺失依旧、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补偿决定不明确、司法强制搬迁效果令人质疑的隐忧。为此,描述式公共利益内涵的引入、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补偿决定的明确、司法强制搬迁的制度保障是克服《条例》亮点中隐忧的有益尝试。

征收;公共利益;司法强拆

经过长期的酝酿,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也具有很多亮点。本文试图在呈现《条例》三大亮点的同时揭示这些亮点背后所存在的隐忧,进而提出如何克服这些亮点中隐忧的完善建议。

一、《条例》的亮点

(一)界定了何为公共利益

《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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