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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强制婚检制度的政策分析

2011-08-15李成刚

关键词:婚姻登记母婴条例

李成刚

我国非强制婚检制度的政策分析

李成刚

2003年,试行17年婚检制度由强制转变为自愿,这一政策作为政治过程的作用、调节社会利益的需要、以人为本的国家主体指导思想的结果,受到了社会的好评。但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如婚检率下降问题、社会问题和政策法规的相互冲突问题。对于这些政策面临的问题,需要针对婚检率的下降和附带社会问题的产生,积极宣传婚检的重要性,适当开始推行政府买单的婚检。有关机构应转变工作方式,提供更好的婚检服务,同时还要解决好政策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

非强制婚检;制度;政策

一、引言

为了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巨大变化,2003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一决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后来,有关部门为了配合婚姻法的修订,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又在2003年颁发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现代政府一些新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理念。同时,因为本条例关系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其中最受关注的“焦点”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前强制性医学检查的要求,这就将是否愿意参加婚检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

二、婚检制度的沿革和非强制婚检政策出台的原因分析

婚检制度实际上就是指婚前医学检查,由指定检查部门医生询问有无影响婚育疾病的病史和情况,并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全身及生育器检查,还包括必要的常规化验及辅助检查,既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的检查,也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实际上,在1986年以前,是不存在强制婚检制度的,它由来的时间并不久远。

(一)婚检制度的沿革

我国强制婚检制度始于1986年,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婚前健康检查问题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就从这个时候开始执行。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二条规定“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该条例第一次将婚检制度写入政府法规。1995年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了婚前保健,并且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2003年修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可以看出,修改后的条例并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夫妇必须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检制度不再作为结婚登记的强制前提,这其实就是取消了强制性婚检的规定[1]。后来,部分省份又有所改变,如黑龙江省2005年出台的《母婴保健条例》就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全国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2]2005年7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这一情况给出答复:“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3]这可以称之为现时我国的非强制婚检政策了。

(二)非强制婚检政策出台的原因分析

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然存在一定的因素。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主要的因素无非牵涉到政治过程、利益调节和国家主题思想的指导,这些是深层次的原因。

1.非强制婚检是政治过程的作用。在美国早期的行政理论中,古德诺是政治与行政两分法的主要代表人物,他把政府的行为一分为二:政治行为和行政行为。他认为,政府行为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过程,前者表现为政治过程[4]。尽管拉斯韦尔把政策过程描述为反映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的7个功能范畴,即情报、建议、规定、形式、运用、评价和终止[5]7,但是这些功能范畴却忽略了政策形成过程中的政治。政策的本质是要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公权力过分地插手私人权力的时候,个人的自由、公正、公平的感觉慢慢消失,个人利益开始受到损害,丧失了对于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国家或者政府在减少公权力插手私权利空间的决策,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这些政策恰好就是政治的过程和结果。所以可以得出推论,非强制婚检制度是政治过程的结果,目的在于减少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空间的管辖,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

2.调节社会利益的需要。政策的核心就是要解决社会利益分配的问题,所有政策最终都表现为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处理[5]52,利益关系的合理化需要公共政策的调节作用。原有的强制婚检制度牺牲结婚者的个人利益,使结婚者付出更多的额外成本。而且,强制婚检牺牲结婚者的自由权力,这是个人利益的根本所在,国家或者政府为了调节这些利益,才重新制定有关婚检的制度,取消强制婚检的政策。

3.以人为本的政策价值理念的结果。以人为本作为国家主题指导思想,尽管提出它的十六届中全会在非强制婚检制度制定的时候还没有召开,但当时的政策制定主体已经具备了这样一种思想。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汇集全体人民[6]。公共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公共政策的利益导向必须有利于惠及全体人民,公共政策的各项措施必须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全面需要[7]。婚检制度由强制到非强制,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价值理念的基础上转变过来的,而非强制婚检制度的制定正是以人为本的国家主题指导思想的政策价值理念的结果。

三、婚检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实施,情况似乎不是很乐观,自愿婚检对人们的吸引力大大低于预期。政府退出后,婚检这一领域几乎呈现出一种无政府的状态,自愿婚检慢慢演变为不去婚检。同时,还存在法律和法规的冲突和部分省的规章违背了非强制婚检的政策的问题。

(一)婚检比率下降

强制婚检制度的取消,首先是大大地冲击了婚检率。据报道,上海市自2003年施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后一个月,参加自愿婚检的当事人只有1.69%。一周内,全上海共登记新人5442人,而参加自愿婚检的新人仅为92人[8]。2004年,北京市新登记婚姻的人数高达198634人,而实际参加婚检数只有9989人,婚检率只是5.03%[9]。广东省婚检率由2002年的62.4%,迅速下降到2004年的2.93%[10]。

(二)社会问题

“2004年我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11],随着强制婚检制度的取消,婚前检查只是一个摆设。婚检这个“防火墙”被取消后,新生儿出生缺陷就呈现越来越多的势头。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在2003年强制婚检取消以前的产前筛查中发现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只有8.9‰,而2004年的第一个季度,产前筛查中发现的出生缺陷就达到了17.8‰,比2003年高出了1倍,平均值上升为100%,而正常允许值只有10‰[12]。

(三)政策之间的存在冲突

非强制婚检制度的实行,使婚姻登记的办理更简捷和方便,人们普遍表示拥护和赞成。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却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具有矛盾和冲突。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13]因此,新条例不把婚前检查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的行为,就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违反了我们国家的立法精神。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母婴保健条例》就与新条例不相符合。

四、非强制婚检制度改进建议

通过政策制定的原因分析得知,现时婚检制度是正确的,应该得到很好的执行。尽管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因为存在的问题就因噎废食,把顺应民心的政策就这样简简单单地废掉。因此,应提出一些有效的方式方法,促进非强制婚检政策更好地执行。

(一)针对婚检率下降和附带社会问题产生的建议

1.积极宣传婚检的重要性。从思想意识上让即将结婚的人群认识到不参加婚检将会存在哪些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最重要的莫过于教育。笔者认为,在教育内容中要适当增加有关婚育知识,使婚检的目的和意义能够在人群中间普及开来。

2.适当推行政府买单的婚检。在我国很多地方,180元的婚检费用对于一些婚姻当事人来说仍是一笔较沉重的开支。“在许多国家,婚检是由国家财政支出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这是社会和政府关注公共卫生,保护妇女、儿童这些弱势群体利益的基本体现。”[14]实施“免费”婚检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人文关怀特色的“扶贫措施”,它的实行将会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婚检。

3.有关机构转变工作方式,提供更好的婚检服务。“婚检机构的服务质量是婚检率急剧下降的原因之一,因此,提高婚检机构的服务质量是提高婚检率的重要措施。”[15]婚前检查制度要赢得人们的信赖,应及时调整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在服务中认真负责,满足新婚人群的心理需要以及精神需要,对那些不合规范的工作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婚检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解决好政策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

妥善处理好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的冲突十分重要。既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制度是顺应民心、符合民意的,那么过于陈旧的《母婴保健法》理所应当修改。

五、结语

新的婚检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是和世界婚育保障的趋势接轨的,这一政策必须得到广大群众积极的支持,不能因为某些现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而停止执行。各方应共同努力,共促婚检政策的完善,只有这样,好的婚检政策才会有理想的执行效果。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8.

[2]婚检争论的政策分析:强制还是自愿[EB/OL].http://news. sina.com.cn/c/2005-11-14/13018293627.shtml,2005-11-14.

[3]两公民致信全国人大要求审查黑龙江强制婚检[EB/OL]. http://news.163.com/05/0803/07/1Q7DDCV40001124T.html, 2005-11-14.

[4]古德诺.政治与行政[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11.

[5]陈振明.政策科学[M].北京:人大出版社,2005.

[6]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0-03-13.

[7]胡象明.政策与行政:过程与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8:31-35.

[8]许沁.上海新人自愿婚检率仅11.69%,“自选套餐”婚检亮相[N].新闻晚报,2003-11-14.

[9]北京卫生局.每10对新人就有1对有生殖健康问题[EB/OL].新华网,2005-2–14.

[10]吴俊.广东自愿婚检负面结果大每年出生117万缺陷儿[EB/OL].新华网,2005-1-21.

[11]邓琳.中国可能重设婚检制度[N].北京现代商报,2005-09-02.

[12]谁在为“婚检低潮”付出代价[EB/OL].新华网,2004-05-27.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4]胡照青.自愿“婚检”的理性思考[J].人口与经济,2005(6).

[15]孙晋富.关于婚检制度变革的思考[J].人口与经济,2006(2).

DF551

:A

:1673-1999(2011)04-0066-03

李成刚(1986-),男,四川宜宾人,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116)文法学院行政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20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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