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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伦理与武器伦理:发展和界限

2011-08-15潘舰萍史如松

关键词:正义武器战争

潘舰萍,史如松

战争伦理与武器伦理:发展和界限

潘舰萍,史如松

分析了近代以来战争伦理和武器伦理的形成和发展轨迹,探讨了战争伦理与武器伦理的关系,以及人类社会对战争和军备发展的伦理限制。

战争伦理;武器伦理 ;人道主义

战争伦理与武器伦理对国际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近代以来战争伦理和武器伦理的形成和发展轨迹,来探讨战争伦理与武器伦理的关系,以及人类社会对战争和军备发展的伦理限制。

一、战争伦理的原则与发展

战争伦理是指社会集团及其武装成员在政治交往中,针对组织化暴力对抗所遵循的暴力使用的行为规范体系。学术界将战争伦理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指向战争的伦理”或“战争权利的伦理”,它是有关战争的权利、战争的性质、战争的根源、战争的责任的问题;二是“战争中的行为伦理”,即有关战争中使用的各种手段的规则问题[1]。作为伦理体系的一个分支,战争伦理有其特定的伦理原则,为政治家或军事家的相关行为提供指导和理论依据。在现代世界,战争伦理的主要原则包括和平原则、战争目的正义原则和作战行为人道原则。其中,后两个原则分别对应“指向战争的伦理”和“战争行为中的伦理”,而和平原则则强调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不同政治势力之间,应尽一切可能通过谈判或者其他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争端,战争是最后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应使用。

“指向战争的伦理”主要解决战争的性质和责任问题,也即战争是否正义,交战哪一方握有正义。关于战争的正义问题,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判断标准也各不相同。在中国古代,从商周时期开始,人们以顺天承命为尺度来评判战争的正“野蛮人”的战争,是文明与野蛮的对决,他们自然握有正义;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正义战争论形成,站在上帝一方的基督徒对异教徒之间的战争,是为维护上帝的权威,因而是正义的。在基督教正义战争论指导下,基督教世界多次组织“十字军东征”,发动对非基督教世界的“圣战”。西方近代正义战争论,强调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正义的标准来源于某种普遍的、抽象的道德律令,并以这种道德标准划分人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高的就是战争中正义的一方,可以采取一切暴力手段,征服和改造另一方。西方近代正义战争论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战争正义标准,并以此为借口在世界各地开展殖民扩张。在当代《联合国宪章》体系下,三种情况下使用武力被赋予合法性:“民族解放”、“安理会采取的或授权的军事行动”以及“自卫”。也就是说,在当代世界秩序下,仅这三种情形下采取的战争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正义性。

“战争中的行为伦理”更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它是关于在战争中可以使用什么样的手段,诸如能否使用某些武器,能否杀戮对方的平民和放下武器的战士等。在一些哲学家和法学家的眼中,无论战争是否正义,无论开战的理由如何,战争双方在交战中都应遵守一定的规则。国际红十字会成立后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摈除战争的正义与否,主张交战双方的伤员均应得到救助,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国际红十字会救助对方伤员的行动。特别是近一百多年以来,在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法规或公约,构成了战争行为伦理的主体内容,这包括:禁止使用某些类型武器,如生物、化学武器和核武器等;严格限制战争范围,减少战争的破坏,例如保护平民及民用物体,保护文化财产;人道主义保护规则,如保护伤者、病者和遇难者,保护战俘等。

近代以来战争行为伦理的发展受哲学家和政治家对战争认知的影响。霍布斯认为战争是人类自然而然的事情,可以由国家主权得以证明,个人在其中不过是工具而已。按照这种战争观,敌方的每个人都可以被杀戮,无论他是战士还是平民。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战争的目的在于摧毁敌对国家,一方有权杀死敌方掌握武器的保卫者,一旦这些保卫者放下武器,他们又变成普通的个人,他们的生命应予以饶恕。卢梭概括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他认为战争的唯一目的是迫使敌国屈服,除此之外我们不可以做得更多。他的这些思想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中得到体现,也为19世纪的法学家亨利·杜南所接受,并推动了1864年最早的日内瓦公约的通过和红十字组织的建立。自此以后,国际社会陆续确立了一系列战争法规,形成了日内瓦法体系和海牙法体系。20世纪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提出的“万民法”第7条为:各民族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他强调并考虑如何将作为“法外国家”的决策者和平民区分开来,把士兵和平民区别开来,他还强调战争中正义的一方也不能为所欲为,也应遵守战争行为规则[2]。二战后,针对以前战争中出现的对平民的杀戮以及交战双方使用给人们带来永久性伤害的细菌、化学武器的情况,特别是核武器的出现,联合国又先后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禁止那种扩大战争对象的行为,禁止或限制一些武器的使用。

在当代世界,战争伦理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构成其主体的国际法规已被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尽管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战争伦理也会面临新的挑战,但总体而言,它已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伦理体系,在当代世界发挥它的作用。

二、武器伦理的发展与考量

武器伦理直到最近十数年才开始为学术界所重视。在此之前,它被视作战争伦理的一部分,其伦理原则和内容均从属于战争伦理。诚然,武器装备是决定战争结果至关重要的因素,武器伦理和战争伦理密切相关。但是,武器伦理也有其独特的方面,当代世界高技术武器的发展,特别是核武器、新概念武器已经改变了战争的形态。武器装备不仅在战时,而且在和平时代也是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元素,武器的研发和制造对当今世界的影响甚至已不亚于战争,因而武器伦理近年来在战争学和伦理学领域中已不可忽视。研究武器伦理的目的在于寻求武器研制、发展和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途径,建立相关的道德评价机制,以明确的价值导向来影响武器的发展。

从伦理原则上看,根据国际社会对武器使用的限制,以及人道主义的内在逻辑,武器伦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人性原则、生态原则、后果可控原则。人性原则指武器装备的定位应当是征服敌人的意志,剥夺敌人的抵抗能力和信心,而非消灭他们的肉体。生态原则指武器装备的毁坏效能应控制在生态阈值范围内,使环境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恢复。后果可控原则指武器的杀伤和毁灭效能要限制在人类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3]。这些伦理原则也是根据武器伦理内容的发展以及武器本身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武器伦理的中最早出现的内容是限制使用某些特定的武器。古印度史诗《摩奴法典》中就有禁止使用一些武器的记载。近代以来,由于现代武器的大规模使用,武器对人类的伤害、对环境的破坏日益增长。一些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不仅在战争中对敌方参战人员造成伤害,而且还可能在战争结束后持续危害着战地的平民。特别是在核武器出现后,它巨大的杀伤力和长时间的后续危害,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后果更是难以确定。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限制这些武器的使用。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制定的 《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其第23条规定“特别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禁止使用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1925年国际社会在日内瓦通过了《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联合国大会于1971年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92年又通过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这些武器装备限制规范的陆续出台,丰富了武器装备伦理的内容体系,体现了人类的伦理良知。

与战争伦理不同的是,现代武器的研发高度依赖于现代科技,因而武器科学家的道德责任也是武器伦理的一个方面。在科学伦理上,科学应该用于造福人类,而不是给人类带来灾难。现代武器的大规模杀伤力,使得人们开始重视科学对人类的负面价值。诺贝尔对他发明的炸药用于武器的担忧是他遗嘱中设立诺贝尔和平奖的初衷,曼哈顿工程的科学家因核武器对人类的杀戮及核军备造成地球毁灭的可能而承受了巨大的道义压力,这些都说明科学家对现代武器的发展承担有道义责任。有学者提出,尽管科学家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了武器负效应的产生,有的科学家可能是在被动状态下研制武器,但这并不能免除他们的道义责任。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因其高速发展已经变成高度职业化的行业,科学家对其科研成果可能带来的结果和影响远比普通人更清楚,因而科学家对武器研发和使用过程中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要依据可能引发的负效果作出恰当的伦理判断,及时作出这方面的论证和建议。

对于武器伦理的考量,应区分武器的研制和武器的使用,也应重视近年来新概念武器的出现对传统武器伦理的修正。武器的研制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它积聚了一部分最优秀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消耗了大量稀缺资源,这对人类社会非常可惜;同样,使用现代武器也对人类、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这是武器研制和使用上的相似之处。然而,研制武器并不等于在战争中使用这些武器,现代武器的巨大杀伤力也附带有巨大的威慑力,尤以核武器的威慑效果最为明显,国际社会也因此在某些时间内形成一种战略制衡,由此避免战争,武器在这里又发挥了维护和平的功能。新概念武器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武器发展的趋势。在此之前,武器的发展一直以杀伤力增强为特征,到核武器出现达到顶峰。而新概念武器则更强调打击的精确性,其杀伤力则相对减弱,因而它们对人的伤害、对环境的破坏都相对变弱,武器慈化倾向更加明显,这对武器伦理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

[1]何怀宏.杀人之中又有礼焉:战争行为的伦理[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2]罗尔斯.万民法[M].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陈晓兵.武器装备研发的伦理原则:从核武器的“无用”说起[J].湖南社会科学,2006(6).

B82-05

A

1673-1999(2011)05-0006-02

潘舰萍(1963-),男,第三军医大学人文社科学院(重庆400038)教授;史如松(1982-),男,博士,第三军医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员。

20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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