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构想
2011-08-15罗艺
卫生职业教育 2011年1期
关键词:文化
罗 艺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构想
罗 艺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
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人们有诸多观点,从经济、文化、社会以及政府职能等角度积极探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如何通过完善的立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处于认识的初级阶段。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有8个省、自治区也颁布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并不完善。笔者尝试从保护模式、体系架构、创新制度设计几方面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
1 立法保护模式选择
如何通过立法更好地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就需要选择一种法律保护模式。传统的立法模式无非是公法保护或私法保护,那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选择哪一种法律保护模式,需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析。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多元化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来看,其涵括了构成人类文明与文化基础所有有价值的知识和各种非物质资源,其存在方式多元化,对社会发生作用的机制和形式多样化[1]。正是这些多样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它既包括私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包括公共利益关系。不同性质的利益关系需要不同性质的法律予以规范,对私利益关系应用私法规范,而公共利益则需用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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