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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决策失误的法律调控

2011-08-15刘巍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监督

刘 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论行政决策失误的法律调控

刘 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对行政决策失误进行法律调控应针对行政决策系统进行,即通过对行政决策中枢系统进行明确的角色定位,加强行政决策咨询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确保行政决策执行系统的独立地位和完善行政决策监督系统机制等四个路径,以实现对行政决策失误的有效调控。

行政决策失误;法律调控;行政决策系统

行政决策失误指的是虽未违反法律规范,但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危害和阻碍,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的行政决策行为。在行政管理学中,行政决策系统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咨询与信息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四个部分组成。所以,对行政决策失误的法律调控也应针对这四个系统的不同特点和作用进行。

一、对行政决策中枢系统进行明确的角色定位

行政决策中枢系统,中枢系统也称“行政决策中心”、“政府首脑机关”。它是领导和组织整个决策活动,并从事最后方案选择的领导集团。其最重要任务是“断”,即做出决断。也就是说,在行政决策程序中,行政决策中枢系统或者通俗地说政府首脑机关所担任的角色就是在备选方案中做出选择、决断。

既然行政决策中枢系统的主要任务就是“断”,那么如何“断”?怎样的“断”才是最符合社会实践、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断”?这就必须把行政决策中枢系统这一领导集团具体到领导集团中的人——这群具有决断权的人如何“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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