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罪数形态问题研究
2011-08-15郭大磊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郭大磊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学院, 上海 200042)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罪数形态问题研究
郭大磊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学院, 上海 200042)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一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制度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行为人明知某种商品属于伪劣商品,且明知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法条竞合犯,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断。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润的,属于吸收犯的一种类型,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的行为之间存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吸收关系,符合吸收犯的特征。
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罪数形态;司法实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1]87商标在一般情况下具有显著、醒目、易于识别的特征,从而使消费者记住相应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经营者,使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对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各种需要和增加市场竞争主体的经济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愈来愈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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