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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法定原则突破可能性之考察

2011-08-15巩寿兵

关键词:制度

巩寿兵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8)

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法定原则突破可能性之考察

巩寿兵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8)

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内在的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物权公示原则内在的有一种突破物权法定原则束缚的要求和可能性。这一紧张关系随着公示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现代公示技术的进步及由此导致的公示制度效能的大幅度提高而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就成为了一个问题。物权公示原则是意思自治理念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和保障,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这一方面,物权公示原则可以实现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功能替代。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制度多元化;功能替代

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向来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在传统理论下,物权法定原则构建了一个封闭的物权体系,仅在此体系中,物权公示原则方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逾越此一体系之“物权”则不被承认,自然亦无物权公示原则之适用。但吊诡的是,考诸采物权法定原则立法例之司法实践,物权法定原则却从未被严格遵奉,各种新的“物权”种类大都得到法院的认可,并且有的还被视为一种制度创新。如果说物权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维护交易安全,而新物权的创设一直被认为是影响交易安全的因素之一,那么法院认可这种新物权的原因是什么呢?本文认为,至少物权公示原则在这里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物权公示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新物权的创设对于交易安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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