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2011-08-15张振中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产品
张振中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试论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张振中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缺陷产品侵权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种特殊侵权,实务界对此类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由受害人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免责的举证责任。但是,基于产品侵权的特殊性,立法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以兼顾公平正义。
缺陷产品;侵权;举证责任
在一起火灾事故引起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起火原因为空调内部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生产厂家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勘验及现场遗留物,证明了空调电源接线不正确,生产厂家申请鉴定时,原告声称其保管的燃烧后的空调机已经灭失。该案经过某市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目前仍再次发回重审。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应为空调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官认为应由生产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虽然生产者提出过鉴定,但因烧损的空调灭失了,故生产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样的观点曾经影响了案件的审理,但法官并没有足够的理由要求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导致案件事实至今没有查清,未能结案。
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研究,可以看出法官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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