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政府组织去行政化
2011-08-15王云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王云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论非政府组织去行政化
王云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造成非政府组织行政化的原因是多样的,可以从改革、利益和制度三个视角逐步分析。就分析结果看,非政府组织去行政化的路径变迁势在必行。去行政化的路径应该是在把握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基础上内外兼修,合作共治。
非政府组织;行政化;去行政化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不可能超越家庭和市民社会两个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形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作为强社会论的代表,马克思恩格斯说明了市民社会存在的必然性及其存在地位,它是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公民社会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进程中同国家和市场一起构成的、相互关联的三个领域之一”[1],作为一种普遍规律,同样也适用于我国。一方面,公民社会在推进社会民主、实现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催生了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法律规定的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主要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发展以及随之的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正如俞可平所说,“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公民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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