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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2011-08-15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陈瑶

中国商论 2011年23期
关键词:信息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陈瑶

2009年7月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商业间谍案因其行业特殊性和两国政府极高的重视度,再次引发人们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著名的《南方周末》也在两个月后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整版报道,其中包括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乌金纸技术失密案。如此多的案件涉及,如此多的重要信息不同程度泄露,促人深思,在竞争日益激烈,而间谍工具又是如此发达的今天,如何才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这不仅是亟待解决的实践性问题,更是涉及国家利益和企业生存的战略性问题。本文拟从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现有法律保护方式入手,结合有关案例对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供商榷。

1 商业秘密的特征及法律保护方式

毋庸质疑,“商业秘密”是对权利人有价值的信息,但判断的标准为何,各国存有差别。作为现代商业秘密法发源地的英国,在战后初期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很低,被广为引用的一种界定是“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公共财产和非公有知识的东西”。后来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的扩展,法院对商业秘密的解释不断扩大,“‘商业秘密’必须做宽泛的解释,非技术或者非科学属性的具有高度秘密性的信息也可以包括在内”。在吸收英国经验的基础上,美国1979、1985年《统一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作了更详细的界定:“包括公式、图样、汇编、装置、方法、程序、技巧或工序的信息。该信息:(1)具有独立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收入,不被普遍所知,不能被从其泄露或使用中取得经济价值的其他人用适当方法轻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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