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证部分破损就应认定为无效证件吗?
2011-08-15
资源导刊 2011年8期
宅基证部分破损就应认定为无效证件吗?
□袁俊杰
案 例
家住睢县涧岗乡张楼村的刘某与蔡某是南北邻居,刘某居住的宅基居南,蔡某管理的荒地(坑)居北。刘某的宅基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原生产队为其规划的老宅基,南北长为18米,规划后次年刘某开始建房,由于其宅基北侧是个大坑,刘某无法盖到北边边界处,便在房后留了2米土地作为滴水使用。1982年,县政府按原规划面积为其颁发了宅基证。刘某宅基北侧原是生产队的官坑,原生产队同意让蔡某管理使用,蔡某在坑内及坑周围栽植了一些树木,双方相安无事多年。
2000年夏,雨水较大,对刘某房后的滴水冲刷严重,刘某为了保护房屋,欲将其房后的2米滴水土地硬化。蔡某认为:刘某堂屋北侧的坑地既然原生产队已经批给蔡家,那么包括坑沿部分就应归蔡家使用。因此,蔡家阻止刘某硬化,并在坑南沿、刘某房后滴水部分栽上树苗。刘某一怒之下将蔡家所栽树苗砍掉,并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刘某持有的宅基证保管不善,导致该证的“县政府印章及颁发日期”处部分缺损,虽然有该证的存根,且存根与该证在内容完全一致,但睢县法院仍以刘某持有的宅基证缺损为由,对该证不予确认,认定刘某无宅基有效证件,刘某不能证明房后的2米土地属于自己,诉蔡某侵权不成立,并判令刘某赔偿蔡某树苗款。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 析
对于人民法院在刘某提供的宅基证效力的认定上,笔者有不同看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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