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登记后的用途是否应与原用途一致
2011-08-15许丽丽
资源导刊 2011年8期
□许丽丽
案 例
某国有企业于1991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证附图中显示建设性质为办公、住宅。1998年统一换发新土地证,该土地证上显示用途为住宅,面积26176.55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2010年,因该国有企业要重组改制并上市,需将其中309.23平方米办公楼用地由原划拨性质变更为出让性质。但是,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在由划拨变为出让的同时,必须先将309.23平方米办公楼用地分割出来,也就是说必须先进行分割登记。现该企业因向上级部门上报资产的需要,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在办理分割登记时,要求将309.23平方米土地用途直接登记为办公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309.23平方米土地用途确实为办公用地。但是,根据规定,在分割登记时分割后地块儿性质和用途应与原土地证记载内容一致。
评 析
在受理该案件时,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于分割后的309.23平方米土地用途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分割后的用途仍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因为分割登记来源于总登记,分割后的性质及用途应随总登记,不得改变。再者,办公楼占地面积不足于总面积的1.2%,可以作为住宅用地的附属设施,分割后用途仍为住宅用地。
第二种观点:分割登记也是土地登记的一种,应根据现状进行登记,实际现状为办公楼,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应登记为商务金融用地,再者办公用地不符合作为城镇住宅用地附属设施的条件,应报政府批准后,按照现在的地类登记为商务金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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