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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000余万元

2011-08-15张延伟

资源导刊 2011年8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矿山

□张延伟

禹州市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000余万元

□张延伟

今年上半年,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力度,截至6月底,共征收保证金2040万元,为恢复治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建设“绿色矿山”奠定了坚实基础。

去年以来,禹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禹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在全市矿山企业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由采矿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该企业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提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核定实际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标准,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前,采矿权人须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暂提标准”,根据实际“吨原矿石产量”按月计提存保证金并计入成本。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从取得采矿权的当月开始存储保证金。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含3年)以内,或保证金总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采矿权人应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采矿权有效期超过3年和保证金总额超过5万元的,经核准分期(按月)存储保证金。采矿权人部分或全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后,可申请使用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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