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的构建
2011-08-15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赵墅艳
中国商论 2011年27期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 赵墅艳
1 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利益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体现了人的终极目标,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逐利性是企业的本质属性,盈利也是企业运营中最基本的目的。在经济学中,企业运营的目的就是使其利润最大化,科斯也曾经基于对企业产生和性质的分析得出了企业“是不可超越追逐利边界”的结论。事实上,“自利是人类最持久稳定的动机”, 只有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前提下,企业的行为才具有可预期性和合乎逻辑性。企业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存在着企业利润最大化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利益冲突中,企业往往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重心,赚取高额利润为终极目标。20世纪初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理论界和企业法学界就企业社会责任展开激烈的讨论,探讨解决企业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在英、美等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主要是针对作为企业的公司、特别是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权利的膨胀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在这些国家经常被具体化为公司社会责任。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被普遍理解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对企业的所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负有的责任。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对雇员的责任,这属于其内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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