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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项下非单据条件的判定与处理

2011-08-15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朱莹莹唐宇

中国商论 2011年21期
关键词:内容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朱莹莹 唐宇

信用证基于基础合同又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性质是非单据条件出现的根本原因。非单据条件一直以来都是信用证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都没有给予其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非单据条件是相对于单据条款而言的,是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满足某些条件但又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单据。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中的这些条件不要求任何单据而只是与事实有关。有这样一个的案例:

某出口商收到一个信用证在46A中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同时又在47A中有下述规定:SHIIPMENT MUST BE CONTAINERIZED AND UNDER FCL BASE.

制单时业务员以为这是一个非单据条件,并没有给予特别关注。未料,货物出运后,到银行结汇,开证行却电告单证不符,原因是提单中未表明“集装箱整箱运输”。 议付行引用UCP600第14条h 款辩驳称“集装箱整箱运输”的条件,并未列在信用证提单条款中指定提单须证明该条件,属非单据条件,银行不予审核。

而开证行坚持认为信用证要求提供提单,本条件不是非单据条件。最后此案几经商洽未果。后来了解才知道买方因当地市场疲软,故意在单据上找毛病,并以此为借口拒付,此案最终以销价处理而结案。

1 非单据条件的判定标准

1.1 “关联度”标准

国际商会于1994年9月1日发布的《阐明见解书》中第3号文件对UCP500第13条C款的“非单据条件”做了解释,确定了“linkage关联度”的认定标准,即:“若跟单信用证出现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该证规定的单据,此项条件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 该“关联度”与现行的UCP600第14条f款的“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其功能需要”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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