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可持续改革付费方式
——基于辽宁省实施“主导型复合支付方式”的实践
2011-08-15文/秦喆
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5期
文/秦 喆
围绕可持续改革付费方式
——基于辽宁省实施“主导型复合支付方式”的实践
文/秦 喆
改革医保付费方式,是中央新医改文件提出的一项重点工作,在深化医改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改革付费方式是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又是促进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形成有效外部制衡机制的重要政策,是基本医保对整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点和突破口。
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十余年来,辽宁省一直致力于医保付费方式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初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费用支付方式及管理办法,促进了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既往的几种主要支付方式及管理要点
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各统筹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实行不同的医保付费方式。
(一)按“费用比例”付费的基金结算管理方式。葫芦岛、铁岭等市在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初期,沿用公费医疗结算办法,实行按“项目结算”的支付方式。其主要优点是,适用范围广,管理费用低,在改革初期有利于制度平稳起步;主要缺点是,普遍存在医疗费用偏高问题。
(二)按“人次定额”付费的基金结算管理方式。沈阳、锦州等多数统筹地区选择此种支付方式。一般是根据前三年医疗机构人均医疗费用,来确定费用结算的人次定额,其主要优点是操作方便,能限制定点医院滥用高档药品及不必要的检查;主要缺点是,重复住院、分解住院现象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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