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1-08-15孙金根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孙金根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4)
2008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对于扩大党内民主,切实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暂行条例》颁布后,各级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积极开展了党代表任期制的试点工作,高校也进行了探索。高校在探索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党代表的整体素质、党代表的权利和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待提升与加强。
一、基础:提高党代表整体素质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对党代表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党代表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对于高校党的建设和党内民主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党代表在党员主体意识、代表意识、参政议政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党代表要具备党员主体意识。这是由党员主体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党代表履职的关键。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中提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他再次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深刻领会这些有关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全面把握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建新理念,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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