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1-08-15丁传希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丁传希 李 婷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丁传希 李 婷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产生的新型罪名,这一罪名的产生完善了我国关于贪污腐败犯罪的立法体系,加大了对贪污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文将着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加以分析和讨论,以使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更加准确与规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影响力;共同犯罪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按照其第13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而是将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其中,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是受贿罪主体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人参与受贿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未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收受财物;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受贿,以上行为并未纳入原受贿罪的认定范围内。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公布施行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在该补充规定中正式确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确规定了作为该罪主体的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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