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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宗教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及其当代进展

2011-08-15陈立明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马克思观念意识

陈立明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马克思主义宗教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及其当代进展

陈立明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马克思通过对宗教意识形态的批判,阐述了宗教意识形态的派生性和依赖性,并将宗教批判引向政治社会批判。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正确处理宗教与国家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马克思主义;宗教意识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批判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意识形态批判。马克思结合对于宗教意识形态的分析批判,揭露了资本主义宗教的本质和作用。宗教意识形态的批判,是对于宗教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和生产方式的批判的前提,对于宗教的批判完成之后,需要的是对于人的现实的批判,从而将宗教批判引向政治社会批判。在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宗教的历史境遇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意识形态属性服从和服务于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国家建设的根本任务。因此,要求我们全面认识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更多地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实践自由,引导宗教进入公共领域和社会生活,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一、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或虚假意识

马克思在对意识形态 (Ideologie)批判的基础上构建其唯物史观。因此,意识形态理论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和关键。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批判了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和施蒂纳所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指出“迄今为止人们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他们按照自己关于神、关于标准人等等观念来建立自己的联系。他们头脑的产物不受他们支配。他们这些创造者屈从于自己的创造物……这些天真的幼稚的空想构成现代青年黑格尔派哲学的核心。”[1]费尔巴哈等青年黑格尔派将观念、思想、概念视为某种独立的东西,相信观念世界支配和决定着现实的人,现实世界是观念世界的产物。马克思将青年黑格尔派这种意识形态称之为“虚假的意识”。他们也提出改变意识的要求,只不过这种要求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存在的东西,也就是借助于另外的解释来承认它。青年黑格尔派哲学家尽管满口讲的都是所谓“震撼世界的”词句,却是最大的保守派。马克思认为,这种“虚假的意识”具有合理性、普遍性、永恒性、目的性以及支配性,破解作为虚假的意识的意识形态的最根本出路,在于革命的实践。只有革命的实践活动才能最终摧毁旧意识形态的物质基础,从而也扬弃这种意识形态本身。[2]

(一)意识形态是派生的,从而也是被决定的

意识形态作为观念上层建筑,与一定生产发展阶段之上的生产力以及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相联系,是被后者所决定的,且是后者的反映。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意识[dasBewuB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 bewuB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呈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3]。

(二)意识形态没有独立的历史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存在过程出发,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认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4]。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意识起初只是对直接的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同时,它也是对自然界的一种意识。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一方面,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因此,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但是,另一方面,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个人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5]。劳动产生了分工,只有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才开始有了真正的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如果这种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同现存的关系发生了矛盾,那么,这仅仅是因为现存的社会关系同现存的生产力发生了矛盾。

(三)意识形态是每一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6]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此,这就是那些使某一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马克思还分析了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的形式,因而统治阶级的思想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历史继承性。他说:“所有的历史编纂学家,主要是 18世纪以来的历史编纂学家所共有的这种历史观,必然会碰到这样一种现象: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7]

(四)意识形态本身是社会异化的产物,消除这种异化的根本前提是消除异化赖以产生的社会关系

新的历史观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由此就得出下述结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怪影 ”、“幽灵 ”、“怪象 ”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

二、马克思的宗教意识形态批判

马克思的宗教批判是一种意识形态批判。他将宗教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放在人类历史和社会生产的实践中去考察,从而揭露了宗教的本质和作用,将对于宗教的意识形态批判引向政治社会批判。

(一)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和颠倒的世界观

马克思指出,“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就是说,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人不是抽象地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宗教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因为人的本质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的斗争”[8]。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指出宗教本身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因此,宗教是派生的,从属于人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存在。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序言中,马克思批判了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和宗教观点:“迄今为止人们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他们按照自己关于神、关于标准人等观念来建立自己的关系。他们在幻想、观念、教条和臆想的存在物的枷锁下日渐委靡消沉,我们要把他们从中解放出来。我们要起来反抗这种思想的统治。”[9]马克思认为,宗教幻觉是症状而非疾病,如果形而上学谬误不是疾病,那么,形而上学真理就几乎不可能是良药。

(二)宗教作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客观上起到了麻醉人民意志的鸦片作用

在马克思的用法上,意识形态是个贬义词,马克思用它来表达这种观点:我们的政治、法律、经济、道德、宗教和形而上学理论都以产生并消亡它们的那个世界为条件,而且尤其受到经济上的阶级斗争的制约。这些观念事实上由它们自己的规律支配,它们的特点是,主体不知道这些观念在社会条件中的起源,也不知道它们在维持或改变那些条件的时候所起到的作用。虚假意识使观念成为意识形态,这种虚假意识不仅未能注意到这些观念的受制约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它也没有注意到它们的社会影响。各种观念,包括宗教观念,可以是虚幻的和派生的,但它们也可能是非常有力的。它们不仅仅反映和表达它们的社会世界,还能维持和巩固社会世界。马克思使用了著名的鸦片隐喻,用来表述他的宗教批判理论。马克思指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情感,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10]应当指出,宗教对于劳动群众的麻醉作用,同宗教对于统治阶级的补偿功能是联系在一起的,宗教提供了一种虚假的共同意识,用来满足人们征服世界的幻觉,而这种虚假意识可以不受政治和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制约。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这个时候,重点应是去揭示那些观念的独立性的外观,仅仅将其作为纯粹外观来揭示它们。某些观念与统治阶级的幸福联姻使这些观念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使它们有权把自己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这些观念都是这种物质关系的“观念上的表达”——处理成自然的和正当的关系,显得好像是某种“永恒的规律”的表达。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各种观念能够在理论上表现为真理、本质或永恒的规律,在这种程度上,中立性的幻觉得以维持,观念具有的合法化的力量得以强化。人们用宗教的观念代替现实存在的社会政治关系,从而获得虚幻的精神满足,宗教观念也和政治、法律、道德等意识形态一样,起到了对现存政治和社会辩护与论证其存在合法性的作用。

(三)宗教信仰的特权是普遍人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1843)中,批判了鲍威尔将犹太人的政治解放同宗教信仰权利对立起来的唯心主义思想,阐述了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普遍人权的思想。

马克思认为,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而公民权利,决不以毫无异议地和实际地废除宗教为前提。另一部分人权,即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包括信仰自由的权利,即履行任何一种礼拜的权利。信仰的特权或者被明确承认为一种人权,或者被明确承认为人权之一——自由的结果[11]。

在人权这一概念中,并没有宗教和人权互不相容的含义。相反,信奉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履行自己特殊宗教的礼拜的权利,都被明确列入人权。信仰的特权是普遍的人权。

人权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逐渐明确的概念,是新兴资产阶级在同封建贵族势力斗争时,在捍卫自己阶级和其他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等利益的过程中,逐渐明确的现代政治概念,具有积极的意义。信仰自由、平等、安全等,构成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它奠定了现代文明的基础。马克思批判地吸收借鉴了人权这一概念,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同时分析了宗教精神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将人作为特殊宗教信徒同自己的公民身份的冲突归结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世俗分裂。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

(四)马克思还深刻地论证了宗教意识同国家意识的二重性,将宗教批判引向政治和社会批判

国家作为虚幻的共同体是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又独立于市民社会的力量。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的集中表现形式,所以,一切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人从政治中解放出来,也就是通过国家这个中介得到解放,他在政治上从某种限制中解放出来,就是在与自身的矛盾中超越这种限制,亦即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当国家从国教中解放出来,就是说,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信奉任何宗教。确切地说,信奉作为国家的自身时,国家才以自己的形式,以自己本质所固有的方式,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人作为特殊宗教的信徒,同自己的公民身份,同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他人所发生的冲突,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世俗分裂。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宗教信徒和公民之间的差别是商人和公民、短工和公民、土地占有者和公民、活生生的个人和公民之间的差别。宗教信徒和政治人之间的矛盾与市民社会的成员和他的政治狮皮之间的矛盾是同样的。人把宗教从公法领域驱逐到私法领域中去,这样,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因为在国家中,人是作为类存在物和他人共同行动的,宗教成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精神。它已经不再是共同性的本质,而是差别的本质。宗教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这不是政治解放的一个阶段,这是它的完成[12]。马克思通过对基督教国家的分析和批判,指出所谓基督教国家,就是通过基督教来否定国家,而不是通过国家来实现基督教,因为它还诉诸非现实性,诉诸这种人的实质的虚构形象。所谓基督教国家,就是不完善的国家,基督教对它来说是它的不完善性的补充和神圣化,进而基督教国家是伪善的国家,宗教成了不完善的政治。所谓基督教国家需要基督教,是为了充实自己而成为国家。民主制国家,真正的国家则不需要宗教从政治上充实自己。确切地说,它可以撇开宗教,因为它已经用世俗方式实现了宗教的人的基础。基督教国家的完成,就是国家表明自己是国家,并且不理会自己的成员信奉的宗教。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13]。

马克思认为,宗教批判的任务在于建立人的现实。宗教的意识形态性质,决定了宗教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受到一定社会交往形式和经济基础的制约。因此,对于宗教的批判,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宗教意识形态本身,而应当推翻和消除宗教意识形态所赖以产生的现实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马克思宗教观的革命性和深刻性就在于,透过宗教意识形态的虚假表象,揭示宗教存在的深刻社会历史原因,将宗教意识形态放在社会关系中去考察,放在宗教与国家的关系中去考察,从而将宗教批判引向政治和社会批判,指出了消解宗教意识形态的正确道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3)中,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要求抛弃关于人民处境的幻觉,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觉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尘世——宗教是它的神圣光环——的批判的胚芽。这种批判撕碎锁链上那些虚幻的花朵,不是要人依旧戴上没有幻想没有慰藉的锁链,而是要人扔掉它,采摘新鲜的花朵。对宗教的批判使人不抱幻想,使人能够作为不抱幻想而具有理智的人来思考,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转动。宗教总是虚幻的太阳,当人没有围绕自身转动的时候,它总是围绕着人转动。”“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14]

三、马克思宗教意识形态理论在当代的进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形成和发展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十七大提出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的重要命题,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到新的阶段。

(一)明确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党的宗教工作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后来历次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明确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党的宗教工作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明确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表现了对于公民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同时也是对于马克思宗教意识形态理论的继承和发展,表明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宗教信仰自由同其他政治权利一样,切实得到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问题,已经不是国家的问题,而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对于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各种宗教没有特殊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还表明社会主义国家真正从宗教中分离、解放出来,宗教不能干预政治,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公共权力的实施。

(二)在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的关系上,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

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宗教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差异性。然而,宗教并不必然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相冲突。1991年 1月,江泽民同志在会见各宗教团体负责人时首次提出:“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15]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16]从宗教问题上的“鸦片论”、“对立论”,将宗教和宗教信徒看作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力量,到明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表明执政党在宗教问题上的认识发生了根本转变。事实上,宗教意识形态归根结底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并且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服务。当然,这个过程的转变可能是缓慢的、曲折的。问题的关键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执掌政权以后,要尽快转变将宗教意识形态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的观念,尽快将宗教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有益补充,允许宗教意识形态在神学的范畴内存在和发展。“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一方面,要求执政党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宗教从国家中分离出来,尊重社会政治权力,尊重国家宪法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明确了宗教意识形态可以在自己的神学思想领域存在和发展,政治公共权力不得干预宗教意识形态。这样,就比较好地解决了宗教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宗教信徒同国家公民之间的差异和矛盾,使政治复归于政治,宗教复归于宗教,有利于促进和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共存。

(三)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宗教工作中恢复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逐渐形成和发展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宗教工作的四句话: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2006年 7月 10日,胡锦涛同志在第 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将宗教关系作为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三是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四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7]。

宗教作为意识形态,反映一定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社会主义时期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不断变化,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组织结构和制度形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因此,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就是使宗教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相适应,更好地体现和反映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特别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够发达,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还不够完善,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日渐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多样性、差异性、自主性和选择性。宗教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是对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有益补充,而且还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需求,丰富社会主义社会文化生态。在中国这样一个儒家文化居于支配地位、传统上不信仰宗教的国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弘扬宗教,而是在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冲击中,发挥马克思主义对于各种思想文化的引领作用,发挥中华文化的包容、凝聚作用,使包括宗教在内的各种思想文化各得其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体现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于宗教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发展的规律,是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党对宗教意识形态理论的新发展。

(四)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宗教和谐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在宗教工作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消除宗教与国家、宗教与社会二元分离的根本途径。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我们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我们党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当然也包括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是在宗教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宗教工作中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发挥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既看到了宗教的物的属性的一面,又看到了人,看到了宗教问题、宗教工作中的更为本质的人的一面。应该说,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指导方针的发展和创新。同时,更多地把宗教看作积极因素,强调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

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积极发挥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就要全面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更多地看到宗教规范人心伦理、提供终极人文关怀和疏导群众心理、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等积极作用,引导宗教组织进入公共领域和社会生活。我国各宗教具有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宗教和信教群众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力量。当前,我国进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要积极鼓励、支持宗教组织和团体,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增强对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认同,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慈善事业。要妥善解决宗教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帮助建立从事社会慈善和救助事业的体制机制,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谐相处,不断开创我国宗教事业的新局面。

[1][3][4][5][6][7][8][9][10][11][12][13][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9,524-525,531,533-534,550,552,3,509,4,39,31-32,33-34,37-38.

[2]俞吾金.意识形态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139-144.

[15]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A].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C].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10.

[16]江泽民文选 (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1.

[17]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A].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555-556.

责任编辑:杨 东

Marxist Critical Theory on Religious Ideology and its Contemporary Progress

CHEN Li-ming
Shandong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Socialism,Jinan,Shandong,250002

By criticizing religious ideology,Marx elaborated its derivative and dependent nature,and extended religious criticis m to political and social criticism.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combined Marxist Religious Theory with contemporary situation in China,made positive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 in terms of respecting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and properly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 between religions and the state,actively guided the religions to adapt to the socialist society,give full play to the positive roles of religious community and believers,thus for ming the socialist religious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Marxis m;religious ideology;socialis 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religious theory

B911

A

1002-0519(2011)01-0055-007

2010-09-13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2010-2011年度招标课题(ZB1032)

陈立明 (1964-),男,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教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理事,中国宗教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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