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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制困境的对策思考

2011-08-15何延昆张晓玉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程序监督制度

何延昆,张晓玉

(1.天津科技大学,天津 300222;2.天津农学院,天津 300384)

一、食品安全管理与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制

进入2011年,“染色馒头”“瘦肉精”“牛肉膏”“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再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面对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我国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党和政府高度重视,2011年4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1]。2011年5月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天津考察时也指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要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2]。导致食品不安全有诸多原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食品安全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模糊与缺失。由于部门职责界定模糊、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履行不善,缺位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制度,旨在使行政问责制在食品安全的管理方面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所谓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责任以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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