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民工“国民待遇”研究综述
2011-08-15杨伟霖贾雪芬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研究
杨伟霖,贾雪芬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 成都 610071)
一、关于农民工“国民待遇”的基本涵义
就国民待遇而言,章淑鸯认为“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是指国家向其全体公民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权利和豁免的待遇。对于重要的国际惯例“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政府一直采用城市居民与农民分别对待的政策,让“农民工”在城市受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享受不到应有的公民权利,使大部分“农民工”在政治、法律与精神上始终难以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1]
就农民工而言,王琳琳和冯继康认为:农民工最初指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主要指数以万计的农民外出就业或进城务工的群体;农民工是职业上的称谓,是指从农村流动到城镇从事各种非农产业活动而获得工资收入,其经济活动和生活重心已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但身份仍是农民。[2]章淑鸯认为“农民工”既是农民的一部分,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从职业上讲,农民工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农民工”表面上看起来只是一种职业,实际上它更是一种制度性身份,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群体,体现出中国向城市化、现代化转变的过渡性特征。[2]卫应臣指出,当前农民工待遇应该包括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生活和技能培训“四个待遇”。[3]郭金玲认为农民工是一个夹在中间的阶层,处于农民中的中上层,城市中的最底层,其具有双重特征:(1)农民工是农村中的精英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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