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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罢工权立法思考

2011-08-15王宏亮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工会

王宏亮,房 蕊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21)

罢工权,即公民享有的罢工自由或权利,是指国家依法赋予劳动者在必要时对抗雇佣单位的权利,即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停止工作,迫使雇佣单位改善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反抗雇佣单位不公对待的权利。对于罢工权的性质,学界争议不断,有两种主流说法,宪政学者多认为罢工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同等于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劳动学学界多认为罢工权是属于公民经济权利范畴中的劳动权[1]。笔者认同赵守博先生的观点:罢工权首先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并具有劳动权的属性。罢工权是否应该被重写入宪法,也在学界讨论了多年。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罢工权的法案尚属空白,立法的缺失,为罢工的施行与处置带来了茫然。罢工事件近年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出台罢工权法案,刻不容缓。

一、我国罢工权法案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罢工权的历史沿革

建国后1954年宪法,以苏联的1936年宪法为蓝本,没有规定工人有罢工的自由。依照当时的意识形态,在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罢工是不应当存在的。但列宁已经意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工人罢工的问题,他曾提到“在无产阶级执政的国家里采取罢工斗争,其原因只能是无产阶级国家中还存在着官僚主义弊病,它的机关中还存在着各种资本主义制度旧残余”[2],毛泽东也明确提出罢工权入宪的主张,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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