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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重婚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2011-08-15贾少菲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贾少菲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 611160)

试论重婚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贾少菲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 611160)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宣告死亡人又缔结了新的婚姻关系,针对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直是司法界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从我国法律宣告死亡制度的设计意义、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等进行分析,主张被宣告死亡人再婚构成重婚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当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后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因无实质的违法,故不构成重婚罪。

宣告死亡;重婚罪;再婚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法律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人具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旨在赋予配偶对其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选择的权利,是尊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当然这仅是法律拟制上的宣告死亡,并非确然地证明自然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是推定死亡,并非事实性结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存在仍然生存或已经死亡两种可能性。

被宣告死亡人如果在法院宣告死亡之前再结婚,毫无疑问属于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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