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背景下的基层民事司法
2011-08-15贾春仙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贾春仙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江西井冈山 343600)
乡土背景下的基层民事司法
贾春仙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江西井冈山 343600)
乡土背景下生成的基层民事审判要求基层法官必须在规则稳定与适法灵活二者之间衡平。其实二者绝非非此即彼关系,若能在司法克制基础上探求有限能动的审判立场和裁决技能,将会达致更多的个案正义。基层法官生于乡土,长于基层,裁决乡土纠纷过程中会进入法律规则与乡土民情耦合并共同作用的逻辑场景,生成乡土痕迹的价值取向,并达致更具亲和力的裁决结果,有学者将之称为以实用为目的的良心判决。
乡土纠纷;基层民事司法;司法能动
许多基层审判经验表明,在乡土性与现代性共生的当代中国农村,即使案情简单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案件,忽略乡土民情的依法判决仅是形式上的案结,诉讼双方当事人未必能收获最大的诉讼效益。基层法官生于乡土,长于基层,在用乡土方言向当事人询问过程中,会在无意中进入法律规则与乡土民情耦合并共同作用的逻辑场景,生成乡土痕迹的价值取向,在该价值取向下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裁决结果,与不顾及民间习惯的适法裁判相比,更具亲和力。
一、基层民事司法传统背景下的乡土纠纷
法学学者谢晖指出,以“情理交融”、“实用理性”和“妥协意向”达致的“良心判决”和法律解释是法律实用性的目的智慧。基层法院以审理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的一审案件为主,如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相邻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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