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行使临时人身控制权中的警械武器使用制度
2011-08-15郑曦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郑曦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论警察行使临时人身控制权中的警械武器使用制度
郑曦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在刑事案件极有可能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后的极短时间内,允许警察行使临时性的人身控制权是极其必要的。而警察行使临时人身控制权时,不可避免地涉及警械武器的使用。警械武器的使用事关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故当谨慎为之。当前我国对于警察行使临时人身控制权中的警械武器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按照存在使用必要、最小伤害和及时停止这三方面的标准,构建我国的警察行使临时人身控制权中的警械武器使用制度。
警察;临时人身控制权;警械武器;比例原则
一、警察临时人身控制权概述
警察在刑事案件中的临时人身控制权是指,警察在刑事案件尚未发生时或突遇刑事案件发生时或刑事案件发生后极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后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采取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或人身拘束的权力。
刑事案件,尤其是侵害人身的案件和某些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例如毒品、走私案件,其发案具有突然性,且此类案件的侦查对时限的要求极高。赋予警察临时人身控制权,可以防止证据的消湮、危害结果的扩大和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自残、自杀等情况的发生。据公安部统计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10768名民警牺牲,2001年以后每年有450人左右殉职,2007年民警因公伤亡3797人,因公殉职452人,其中因抓捕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伤亡占伤亡民警总数的43.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