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
2011-08-15宋亦农徐向群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宋亦农,徐向群
(1.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政法委员会,浙江宁波 315010)(2.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新时期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
宋亦农1,徐向群2
(1.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政法委员会,浙江宁波 315010)(2.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宁波市海曙区积极探索的新时期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其基本做法、主要特点和有益经验,不仅具有鲜明的海曙个性,而且也有着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政权建设和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途径,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的创立,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必须勇于面对现实,大胆探索,必须整合资源,努力实现调处效果的最大化,必须以法制化为方向,加强制度建设。
社会矛盾;联合解决机制;理论价值;实践意义;宁波市海曙区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关系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不仅仅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动性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应当服从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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