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2011-08-15戴国勇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3期
戴国勇
(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一、经营者的法律概念及法定义务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
生活中我们所说的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人。而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与这种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不同,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经营者首先是商品生产流通的实施者。经营者为获得商品的交换价值而为他人生产、经营。作为生产者,他所生产的产品不是为了满足其自身的需要,而是为了通过市场满足他人的需要,作为销售者其购入他人生产的产品也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而是为了通过进出价差获得利益。经营者是与商品交换密切联系的概念,无商品交换就不存在经营者。例如,为了自身实验的需要而制造的仪器设备的科研机构,为了自己家庭的需要而生产的粮食、蔬菜、养殖牲畜、家禽的农民,尽管他们也从事生产活动,但由于其生产无须以市场为中介而与消费者发生联系,他们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就不是以经营者的身份出现的。
可见,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并非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通过市场中介(采用商品交换形式)而将其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人,亦可以成为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如某些公益性企业虽其设立之初衷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仍然可以作为经营者。因此,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主要是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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