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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发展现状及思考

2011-08-15王劲松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3期
关键词:服务

王劲松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一、公证发展的现状及困境

(一)公证机构性质及其价值取向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本条可以看出我国公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公益性组织,而且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是这个证明机构是什么性质?按照其“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来看,应该是社会中介组织。但是2005年《公证法》出台以前,《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其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所以公证机构改革实质是把公证机构由行政机关改为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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