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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转向

2011-08-15任琳

重庆与世界 2011年5期
关键词:主体理论活动

任 琳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泰安 271018)

一、主体间性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界定

要探讨主体间性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内涵,就不得不首先搞清楚马克思主义关于主体、客体,以及主体性、主体间性的概念。只有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把握好主体这一概念,才能明确何谓主体性及主体间性,进而更好地理解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变过程及主体性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与主体间性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相互关系。

(一)主体与客体

在哲学上,主体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作为本体论上的主体,是指关系、属性、状态、运动变化等的基质、载体与承担者,可以和本体、实体大致等同。而作为认识论上的主体则是指认识活动过程中的认识者即认识主体,它作为认识活动的承担者与发动者而与被认识者的客体相对应,因而只能是从事认识活动的现实的具体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1]53。这里的主体是从认识论这一层次来说的,就是指有意识、有思维、能动地从事社会实践及认识活动的个人或组织,而客体指的是这一主体所指向的对象。马克思明确指出,主体即它是“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一个有生命的、自然的、具备并赋有对象性的即物质的本质力量的存在物”[2]。可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只有人才能充当主体的角色,人与周围事物发生对象性关系,创造自己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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